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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学生集体食物中毒案谈起

2018-04-11 17:01 来源:青少年维权网点击:

【本案焦点】

       46名学生在学校发生毒鼠强食物中毒事件,但是依照目前法律规定,对于受到的伤害无法获得伤残评定,从而无法获得伤残生活补助费,应当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这些学生的权益?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22日晚6时左右,河北某中学的部分学生军训结束、下课后,到学校开办的食堂就餐,饭后有72人出现中毒症状,46人情况严重,被分别送入医院抢救、住院治疗,后经检测、诊断为急性毒鼠强中毒。后学校在学生病情好转后就陆续为他们办理了出院手续。经公安机关侦查,学生中毒事件是因学校膳食科会计余某不满对其的调动故意投毒所致。2005年9月24日余某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余某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毒鼠强别名一扫光、三步倒,仅从这些别名就可以看出该药具有剧毒。毒鼠强的化学性质十分稳定,1952年发现以毒鼠强处理过土壤生长的冷杉,4年后结的种籽还能毒死野兔。毒鼠强被动物摄入后以原毒形式存留体内或排泄,主要通过血液进入中枢神经系统发生毒性作用。毒鼠强在1991年就被化工部、农业部明令停止使用。人毒鼠强急性中毒症状主要表现为四肢抽搐、惊厥、口吐白沫,小便失禁等,如不及时治疗,中毒者可因剧烈的强直性惊厥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本案所涉46名学生中毒后,均表现四肢抽搐、惊厥、口吐白沫,小便失禁等症状,因此学生在身体及精神上均是无比痛苦的。中毒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政府采取了积极抢救措施,并承担了全部医疗费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学生在医院住院十天至两个月之间,经鉴定机关鉴定,余某此次投毒造成9名学生重伤、8名学生轻伤、29名学生轻微伤。目前除一名学生休学外,其他学生均已回校上课,但绝大多数学生表现为头痛、视力下降、胃痛、学习成绩下降等症状。由于该案件因受害人为学生且人数众多,后果特别严重,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此案在河北省有重大影响。关于赔偿问题,学校及政府开始以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规定为由而不同意赔偿,后在学生家长及律师多次洽商的情况下,同意按照法院的判决依法赔偿。

【处理结果】

       目前,此案经过法院数次调解,各方已基本达成一致,学生获得赔偿的数额已超过了法律规定赔偿标准的十余倍,相当于当地三级至四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并且学校同意学生此后因毒鼠强产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学校承担。

【分析与建议】

一、有关本案赔偿的法律问题

       本案应由谁进行赔偿?

       首先,本案的投毒者余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但其财产有限,根本无力赔偿;

       其次,学校是否应当赔偿?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本案是余某犯罪行为所致应由余某本人承担责任,而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有无过错。

       由于教育部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相符合,根据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应以司法解释为依据。在本案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应审查学校是否有过错。

二、我们律师在本起案件中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第一,通过调查认为学校在本起中毒事故中存在过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现场勘察,我们发现学校食堂虽有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间的规定,但食堂操作间与学生用餐区没有封闭,任何人都可以随便进入操作间,使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间的规定形同虚设。余某在投毒的当天已被调至其他工作岗位,其当天的主要工作是移交资料,移交工作并不涉及到食堂。但余某当天三次出入食堂操作间并无任何人阻拦,且学校膳食科长发现余某在操作间后并未进行阻拦。这说明学校在管理食堂过程中存在漏洞,其对无关人员进入操作间进行投毒,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结果具有过错。

第二,考虑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及获得赔偿可能的区别,决定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确定本案通过对学校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赔偿问题。

       本案余某被提起公诉后,法院多次通知学生家长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我们多次与家长探讨分析后,认为如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只能追究余某的赔偿责任,且余某根本没有实际赔偿能力,对学生获得赔偿没有任何意义。最后决定放弃对余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学生对学校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

第三,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方面没有拘泥于法律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

       如何确定赔偿额度问题,是本案最为关键的问题,也是学生及学校最为关心的问题。本案的医疗费已全部由学校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学费用按照当地的标准及学生家长提供的证据,获得此项赔偿最高的不会超过五千元,最低的不足千元。那么学生此次受到的伤害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将是本案的关键,因为这取决于伤残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的多少。但该地区的生活水平较低,如果是一级伤残获得的伤残者生活补助费不足七万元,该地法院在受害人死亡情况下的精神抚慰金不会超过五万元。但经过我们向北京的鉴定机构咨询,发现46名学生目前的情况根本无法获得伤残评定,也就是说无法获得伤残生活补助费。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此案赔偿问题似乎就进入了死胡同。但是我们并没有因此而放弃,而是积极查找毒鼠强的有关资料,走访了有关专家,发现毒鼠强主要是中枢神经系统受到伤害,医学界对此无特效药,中毒后具有一定的后遗症,但是目前的科技手段无法鉴定出受到伤害的程度。

       因此,我们在起诉的同时仍向法院提出了伤残鉴定申请,同时根据学生轻微伤、轻伤、重伤的不同情况,以及毒鼠强中毒后身体及精神带来的痛苦,提出了10至30万元的精神赔偿。

第四、与学校、政府、法院积极沟通,力争通过和解解决本案。

       在本案起诉前,我们律师向46名学生了解了目前的症状,主要就是头痛、视力下降、胃痛等症状。在起诉前后我们律师多次找政府、学校进行沟通,把学生的症状、专家的意见、毒鼠强中毒后存在后遗症的资料反馈给政府与学校,表明学生受到伤害是客观存在的,虽目前能正常学习,但确实会对以后的学习、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最终政府及学校同意在法院调解下可考虑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问题。

       我们律师在取得政府及学校的理解后,又继续与法院进行沟通,法院表示已和公安部八所联系鉴定,公安部八所口头表示无法鉴定,法院表示没有鉴定结论就无法对伤残补助费进行判决,也不宜对此项费用进行调解。为此,我们律师除向法院提交了专家的意见、毒鼠强中毒后存在后遗症的资料,并动员46位学生给法官写信,让学生表明他们中毒后目前的现状,法院看到学生信件后确实感到如果轻率判决,对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极其不利的,同时也不利于解决社会矛盾,法官同意为此案多做调解工作。

       本案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我们律师考虑到本案如判决结案对学生极为不利,经我们与学生家长多次沟通,学生家长同意放弃了不合理的要求。

       从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道路上遇到困难及法律障碍时,千万不要轻言放弃,不要过份拘泥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要多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最大范围内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去考虑、去争取。我想只要经过不懈努力,我们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中总是会“柳暗花明又一村”的。

【作者简介】

    顾新华,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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