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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被害人角度办好校园性侵害案件

2018-04-04 10:27 来源:青少年维权网点击:

【本案焦点】

       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使其免受再次伤害。

 

【案情简介】

       案例一:2004年初,沈阳某小学五年级一女生在短时间内连续遭到其班主任(男)的猥亵直至强奸,对这个女孩伤害特别大的是,强奸行为发生在该女生父亲因患癌症住院期间。案例二:2005年5月,沈阳某中学初三女学生向校长控告其班主任(男)从初一开始多次对其实施强奸,该女生同时表示本想在初中毕业后再告,但男班主任对其实施的语言等方面的胁迫,已经使其无法正常学习,她当时正在准备中考。

 

【办案过程】

       案例一发生后,在律师的介入下,校方立即将该女学生转至一所在当地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并承诺免除其小学期间的全部学杂费用。该案在审理期间,律师通过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又为被害女学生得到了1.5万元的赔偿,罪犯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案例二被迅速反映到所在地政府,在律师的参与下,政府很快作出决策,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1、立即将情况通报给学生家长,力争在家长的配合下,由被害女生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即使其家长工作不能做通,学校也应当报案;2、报案后立即将该女生转入另一所条件较好的学校,让其继续复习完成中考;3、因正处于中考复习阶段,随着侦查工作的展开,受害学生的学习肯定会受到影响,故决定根据其平时表现,只要其能参加中考,成绩无论达到其所填报的志愿学校分数线与否,根据其意愿,破格予以录取;4、考虑到学生是在校期间被犯罪所侵害,其高中期间的择校费、学杂费等适当考虑免除;5、作好保密工作,严格限定在报案之前所应知道案情的人员,并将保密原则作为工作纪律,要求有关人员严守;6、沟通公安机关,使用先进的音像设备,力求使侦查所必须的对被害人的询问次数变为最少,免得使未成年被害人再受到心灵创伤;7、做好父母思想工作,使学校和家庭共同创造一个充满关爱的氛围,以帮助她下度过这一段特殊时期;8、专门指定一名有经验的律师为受害人及其家庭就案件所涉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帮助。虽然此案还在侦查中,但以上措施的实行已经得到了非常好的效果,使得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影响降到了最低限度。

 

【分析与建议】

       这类案件的恶性程度高,社会危害性大,只要案件一暴露,就会引起各方的广泛关注,特别是会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往往会依法从重从快,但有一个问题是不能也不可以被忽视的,就是如何实现对被害人的赔偿或救济以及对被害人的保护工作。我国现行法律对被害人的保护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各部门包括司法机关都各行其责,虽然按现有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但从保护儿童最大利益角度考虑,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我们尚没有规定向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有效的综合保护制度。因此,承办律师又多了一项社会责任。承办律师可以在以下方面将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其一,帮助被害未成年人迅速脱离原来的环境。实践证明,即使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也是能够有所作为的,律师除了提供专业性的法律服务外,还要利用自身的社会影响及执业特殊性,配合甚至主动出面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沟通,使被害人能尽快离开曾遭受身心创伤的环境,转入其他学校,并获得学杂费减免等,使她能有一个更充满关爱的环境,以使其能够尽快忘掉过去,与其他同学共同快乐成长。

       其二,避免多次调查取证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律师还应主动和办案机关沟通,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角度考虑,使办案机关能用最短的时间将被害人的取证、查证工作所取得的证据固定下来,以减少和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重复伤害。

       其三,尽量使未成年被害人获得附带民事赔偿。在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时,除应注重对被告人刑事犯罪控诉以使其得到严惩外,还应就民事赔偿多做过细致工作,因为对被害人而言,能得到合适的民事赔偿是其权利得到法律有效保障的重要体现。正因为如此,在此类案件中,赔偿问题解决的好坏,也是衡量被害人及亲属、也包括社会上其他关注案件的人的理解法律公平与否的重要标准。因此,律师应在此工作中加大力度,使出浑身解数做好工作,包括做好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工作,争取在民事赔偿上调解解决。之所以调解,是因为此类案件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很少,又很难取证,这对被害人是极其不利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调解解决,特别是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或其他严重刑罚时,即便被害人要求很少的赔偿也很难得到实现。实际上,这类案件对被害人的伤害特别是心理健康等方面的伤害是巨大的,而康复工作是需要有金钱保障的。这时,律师的工作应重新转向学校或政府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因为在校园性侵犯罪中,学校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政府作为提供义务教育(公共物品)的主体,也应对校园中发生的性侵犯犯罪案件,特别是对被害人应负有救济的义务。在实践中,只要律师找准切入点,以情、以理说服学校或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实现对被害人的经济上的救济是切实可行的。

       其四,严守保密性准则。因这类案件是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又是未成年人,所以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有利于未成年被害人健康成长的角度,都要求承办律师严格保守案件的秘密。这种保密的范围是全面的,即凡是和被害人有关的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学校信息、案件情况等都应成为保密范畴。

       其五,要具备平衡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与保护被害未成年人免受媒体二次伤害的能力。校园案件,基本上都是媒体关注的案件,特别是教师对学生性犯罪的案件更是媒体关注的焦点。如果律师在接受案件时媒体没有介入,那么律师就最好不要主动寻找媒体,以最大限度的做好保密工作。一旦媒体得到信息介入了对案件报道,律师则应与媒体密切配合,在充分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前提下,揭露犯罪行为,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促使案件向有利于全面保护被害人,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的方向发展。律师此时应充分重视和适时、适当利用媒体的监督作用,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进行全面保护是一项艰难而又任重道远的事业,律师应对此起积极的推动作用,以此来展示中国律师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职业精神。

 

【作者简介】

   张志毅,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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