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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未成年学生自杀案件援助手记

2017-11-17 09:55 来源:段亮点击:

一起未成年学生自杀案件援助手记

【本案焦点】

      教师当众宣读学生手机短信内容,学生无法承受压力,三天后自杀,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在办案经过中,律师如何尽最大努力取得家长和学校的信任,避免更为严重事件的发生,最终使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10日开始,呼和浩特市各主要媒体纷纷报道呼市一中学女学生小丽(化名)因班主任老师在课堂上宣读了其给一男同学发的短信内容后,承受不了压力跳楼自杀的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胡丽妹得知此消息后指派未成年人保护专职公益律师其布热与死者亲属联系,争取律师提早介入为其亲属提供法律援助。

      11月11日死者亲属(姑母、姑父)来到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我作为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律师接待了亲属,得知:2009年11月6日(星期五)上午第三节课,呼市某中学高二学生小明(化名)在上课时翻看手机短信被班主任发现并将手机拿走,将全部短信内容在全班同学面前宣读,其中第二条短信内容是小丽发的,内容是“恩,晚安,好想你,讨厌的家伙…”(该短信内容是在11月5日晚上给小明发出),随后班主任把小丽叫起来在全班同学面前进行批评,下课后小丽在班中哭泣,第四节体育课没有去上课仍在班里痛哭,下午开始就再没有到学校上课,班主任一直未通知家长学生未到校上课的异常情况(第二天星期六学校统一安排所有学生补课)。11月9日早晨七时许,小丽在家属院从六楼跳下自杀身亡。

      孩子在留给奶奶的遗书中写道“请原谅我的自私,对不起,奶奶。我从小到大很少和您说心里话,我心里憋了很多很多事不能找人诉说,一层一层压的我快崩溃了,奶奶,您的恩情我永远也报答不了,我没有别人完整的家庭,但我却拥有您,很感动……,但是有些事有些人把我逼的快疯了。奶奶,我从来没有怀疑过一切,我现在真的很痛苦”,孩子在给其他人的遗书中写道“活的好痛苦,家人、同学、朋友、老师,x老师您为什么偏要这么做,我恨您!!!一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是有限的。您对我有偏见我知道,也不至于这样吧?!某某老师您别太自以为是了以为自己是谁??!!别人的隐私您无权干涉!!!”

       小丽11月7日在QQ上发表的一篇日志,同样让同学们感觉到她受外界刺激而有轻生的念头。据孩子姑母介绍,孩子的父母在其四岁时离异,父亲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她一直随奶奶共同生活,系低保家庭。接待律师看到小丽的遗书,听完她姑母的介绍后,顿时有一种撕心裂肺的感觉。首先是愤怒,不是愤怒某一方在此起事件中应承担何种责任,而是愤怒孩子的自私、不懂事:这样的孩子连这么一点挫折都不能承受!她根本没有为活着的人着想!其次是心痛,一个十七岁的花季少女,在选择死亡时是下了多大的狠心(公安尸检证明,处女膜完整,手腕处有三处刀片划痕,可以看出小丽选择了割腕,然后跳楼)。她是那么的孤独、可怜!当时哪怕有一个可以倾诉的对象,也不会选择走上绝路。接待律师尽可能的平息激动的心情,冷静的给小丽亲属分析在此起事件中各方的责任。小丽是在受到其班主任不正确教育方式处理的情况下,因心理压力过大在校外自杀身亡。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大可能认定孩子自杀与学校责任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为从11月6号到11月9号有四天时间,在此期间监护人未注意到小丽的异常情况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同时小丽系在校外自杀身亡,综合各种责任因素考虑,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几乎没有可能。接待律师同时告诫亲属在同意委托本所律师为其提供援助期间不应采取围堵学校、在校园门口堆放花圈进行祭奠等过激行为,对媒体的热心帮助、报道亦应采取冷处理方式,暂缓进行进一步报道。

【办案经过与处理结果】

       2009年11月12日星期四,呼和浩特市第一场雪。

      上午九点我与其布热律师及小丽姑母、姑父共同到学校,接触校方了解学校态度。学校有关领导接待了我们,双方见面较为尴尬,因为连日来呼市各大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和报纸、电视台要求学校给予澄清责任的电话已经令校方领导焦头烂额,此时一见律师出现更是倍加警惕。我们首先向学校说明此起案件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志愿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其次律师参与解决此事的目的不是为了挑起争端,而是为了在律师的工作下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谅解的前提下让事态朝好的方向发展,最终做到使学校将社会影响消除到最小,使孩子亲属得到应有的抚慰。校方领导见到援助律师坦诚的态度,当即表示愿意协商妥善处理此事,同时表示如果经调查了解班主任确实存在当众宣读孩子短信内容的情况,那么班主任肯定存在教育方式不当的问题,这种责任理应由学校承担。至于学校在孩子自杀事件中究竟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在校方了解清楚情况后再与家长做进一步协商。同时学校也向孩子亲属表达了同情和慰问,援助律师也代表亲属向学校承诺在双方协商期间,就协商内容及最终处理结果不向媒体做任何披露,避免给学校带来不利影响。谈完后律师总的感觉是:当事人双方能坐在一起谈就是突破,但肯定会有一个相对漫长的谈判过程。

      2009年11月13日星期五,其布热律师将孩子母亲约到律师事务所为其办理同意委托律师提供援助的手续。

      2009年11月16日星期一

      上午九点与胡丽妹主任前往学校,约见分管副校长。学校态度与前一次有所变化,称经调查了解班主任没有在公众面前宣读孩子短信的行为,老师的处理方式没有不当之处,但表示在明确学校无责任的情况下愿意给予孩子亲属适当补偿,要求律师给家长做工作尽快提出具体补偿数额。援助律师当即表示目前学校态度不利于事件妥善解决,希望学校考虑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抱着坦诚的态度解决此事,援助律师将尽最大努力说服孩子亲属不要有过激行为。

      下午三点约见孩子亲属通报上午情况,亲属情绪较激动,律师做安抚工作并说明谈判的大门并未完全关闭,同时渗透是否可以不考虑学校责任而只获得补偿的可能性,但孩子亲属未同意。

      2009年11月18日星期三

      昨天撑了一天没有给学校打电话,今天下午我接到学校电话,要求援助律师到学校再进行协商。三点钟赶到学校,校方要求律师提供具体赔偿依据及计算方式,并明确在协商赔偿(补偿)款项阶段不希望孩子亲属与校方直接接触,仅要求援助律师与校方接触谈判。我告诫学校,不要有任何想拖延时间,拖垮家长意志的想法,因为至今为止孩子已经死亡十天,孩子的亲人天天都在办丧事、每时每刻都在悲痛之中,事情一天不解决,对学校而言造成更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就增加一分。

      下午四点半回到办公室,约见孩子亲属,让志愿律师王晓革按法律规定结合呼市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出在全部责任情形下,孩子亲属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让亲属签字确认。此举在于打消孩子亲属不切合实际的赔偿数额想法,回归到法律的层面解决问题。亲属基本同意在学校承担80%责任的前提下达成和解。

      2009年11月19日星期四

      上午九点钟到达学校,将校方承担全部责任情形下的赔偿依据及数额清单交与学校法律顾问,律师之间谈判顿感轻松了许多,少了剑拔弩张的气氛,多了几许理解与和谐。学校法律顾问对计算方式及依据无异议,直截了当的提出学校最多愿意按全部责任标准的30%给予补偿,但前提条件是在协议中必须明确学校无责任。援助律师向学校法律顾问再次强调指出班主任在此起悲剧中扮演的不光彩角色、学校不可推卸的责任、社会各界对此事件的关注程度和孩子四岁就失去母爱的情形以及处于低保家庭的现状等内容,学校法律顾问听后非常同情,同意给学校做工作将补偿数额增加到40%,同时表示如果超过此幅度那么就只能诉讼解决了。

      十一点回到办公室,约见孩子亲属通报谈判情况,亲属坚持要求学校按60%以上的责任赔偿,但同意在协议中写明学校无责任,并向律师表露了如果学校不答应就要采取群体性事件引发公众关注的行为方式。胡丽妹主任当即表示如果亲属采取法律之外的解决方式,援助律师只能解除委托,因为我们援助律师不能为了一个孩子的权利而损害学校两千名孩子的权利,我给亲属记录了拟解除委托的笔录,同时建议亲属应冷静的考虑要求赔偿数额是否现实,并建议其向法院及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此事件如果通过诉讼解决亲属最多能得到多少赔偿额。孩子亲属走后,我心中顿生前功尽弃的失败感!

      中午两点接到孩子亲属电话,同意学校承担52%的赔偿责任,我感到又见到了一丝光明,马上给学校打电话约定下午三点再次协商。三点到达学校后,学校只同意承担40%的赔偿责任,多余部分只能请示上级教育局决定。我当即表示可以给亲属做工作按50%责任予以赔偿,学校让我们再等消息。

      2009年11月20日星期五

      下午接到学校电话同意按50%责任给付补偿款,要求起草相关协议。随后马上电话告知孩子亲属学校意见,亲属同意。

      2009年11月22日星期日

      上午到办公室起草补偿协议,下午约见孩子亲属看协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2009年11月23日星期一

      上午及下午两次前往学校与法律顾问见面修改补偿协议内容。期间其布热律师前往小丽奶奶家,亲眼目睹孩子所有权利人在授权孩子姑母全权代理处理事件的委托书上签字(学校非常信任援助律师要求把钱款给援助律师,由援助律师转交亲属,但这样做有违常理,故此本着对学校负责的态度让我方律师目睹所有权利人在授权书上签字,避免将来在授权方面发生虚假,给学校带来损失影响援助律师的声誉)。 

      2009年11月24日星期二

      上午到学校确定最后协议定稿内容,下午四点半学校领导拿着盖好章的协议及第一期款支票到律师事务所与孩子姑母双方签协议。

      2009年11月27日小丽遗体火化。

      2009年12月4日、12月8日在学校要求下,援助律师两次到达学校见证学校支付最后一期补偿款。

      至此,在多位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将此案画上句号。这个句号并不圆满,因为我十几次往返于学校、孩子亲属之间,却是在为一个十七岁花季少女的生命而在金钱上进行讨价还价,这简直是对生命、对美好的亵渎!我没有喜悦、没有成就感,这可能也是所有律师同行对于我们职业的无奈之一吧!

 【相关建议】

一、青少年自杀问题应引起家长、学校、社会的重视

      据有关数据统计,每30秒就有一个人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离世。每年我国有225万人自杀,其中25万人自杀身亡。自杀已经成为我国15岁到34岁青壮年人群的首位死因。我国自杀率为22-23/10万,自杀已成为我国人群第五大死因。关注和预防自杀已经成为一个亟待重视的社会问题。安徽医科大学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系万宇辉等五名学者对全国八座城市的17622名在校学生(初一、初二、高一、高二、大一、大二)的亚健康状况,随访3个月后在校生自杀心理行为的发生情况,共收回有效问卷16 171份。结果在校生3个月内自杀意念、自杀计划及自杀未遂的检出率分别为5.1%,2.3%和1.4%;女生自杀意念的检出率高于男生,结论为:早期筛查亚健康状况,对青少年自杀心理行为的防制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研究也发现,无论躯体亚健康,还是心理亚健康都与自杀心理行为的发生有着明显的相关性,自杀心理行为的检出率随着亚健康症状数的增加而增加。如何对亚健康进行有效的干预是青少年自杀防制的重点内容。

      以上相关统计资料及研究人员对青少年自杀作出的研究结论,说明了目前我国青少年自杀问题亟需解决的紧迫性。网络、通讯、交通工具拉近了我们的距离同时也疏远了我们的心灵沟通,自杀死亡只是整个自杀问题的一部分。保守估计自杀未遂者是自杀死亡者的数十倍,随着八〇后独生子女群体的涌现,很多人都缺乏必要的挫折教育和心理素质教育,面临压力和挫折后,极易产生悲观厌世情绪。经历过家庭内暴力、父母有精神卫生问题等不幸事件的少年自杀危险性增加。在家庭问题很多并且长期存在时更是如此,而性格健康成长、家庭关系良好及有足够支持系统的人,即使偶尔起了自杀念头也是稍现即逝,较少会发展成真正的自杀行为。如何让孩子们经受挫折教育、如何让孩子们从虚拟空间中走出来、如何让包括单亲家庭在内的所有处于心理亚健康状态的孩子们看到光明和希望是摆在我们所有成年人世界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怎样通过学校、社区、家长及时发现孩子心理存在的问题,适时的给孩子以心理督导是所有成年人的责任。   

二、预防措施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自杀的孩子在自杀前没有寻求过心理帮助。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自杀的社会干预机制,对自杀高危人群高度重视,及时干预,伸出援手,使他体会到社会的关爱、同情、支持和理解,从而放弃轻生的念头。而事实上,自杀事件一般都是有迹可寻的,特别是自杀者在做最后的决定前,很大程度上会表现出内心的痛苦及犹豫,若自杀者身边的人能及时察觉并加以援助,就会减少悲剧的发生,就本文所涉及的孩子就是如此,如果当时老师、家长、同学及时发现孩子的自杀倾向而加以关注,悲剧就不会发生。

      建议之一:在中小学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培养一批具备高素质的心理干预治疗老师充实到教师岗位,而不使心理课程流于形式,培养孩子们建立良好的自信心、足够的社会支持(特别是与家人和朋友的联系),使家长们懂得稳定而幸福的家庭对孩子心理健康发育阶段重要性,也使孩子们认识到自杀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是对自身生命的不负责,而且是对家人、对社会的不负责。

      建议之二:建立全国统一的青少年自杀预防、救助热线,把呼吁变成现实的行动!

      死者已逝矣,如果这孩子的死,不能使我们警醒,警醒我们还有可能、还有机会拯救更多的处在自杀边缘的孩子,那才是死者的真正的悲哀!

 

     作者 : 段亮 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内蒙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本文转载自青少年维权网,若涉及侵权,请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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