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9 17:17 来源:青少年维权网点击:次
【本案焦点】
民办学校违反《招生简章》,不能向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学生能否要求赔偿?
【案情简介】
某民办武术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表示,该校系经过“区教委、体育局批准,并经民政局注册的文武双修学校”,其“以文化课为主”,可“颁发学历毕业证书”。小吴受宣传影响,于2004年入学。经过4年的文化、武术学习,小吴即将毕业,却被告知无法获得学历证书。小吴认为,学校违背了招生承诺,使其丧失了初中、高中学历教育机会,学校已构成欺诈,因此,要求学校承担违约责任,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要求学校承担已收取学费2倍的赔偿金,共计10余万元。
【办案经过与分析】
2008年年末,我所接受未成年人小吴及其父母的委托,就某民办武术学校不能按照招生承诺向学生授予学历证一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起案情似乎并不复杂的案件,经过1年里5次开庭审理,通过长时间举证、质证,最终调解结案。
在庭审中,该民办武术学校提交了与某职业高中联合办学的协议,明确表示可以颁发学历证书。同时,学校称小吴在入学时,由于种种原因未将学籍转入该校,并且由于小吴尚未毕业,故不可能获得学历证。学校还表示,小吴通过多年学习,智、体全面发展,不但学习成绩大幅提高,而且取得了国家二级运动员证,此已证明学校为培养小吴付出了巨大努力,学校没有义务进行赔偿。
律师通过调查,发现该民办武术学校已获区民政局批准,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是,该校并未取得由市成人教育局授予的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学校在《招生简章》及相关宣传材料中,以可“颁发学历证书”等承诺吸引招生,系虚假陈述,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在律师的申请下,人民法院向区教委进行调查,认定该民办武术学校并未在教委进行注册。
根据《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社会力量设立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三)设立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市成人教育局颁发《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设立文艺、饮食、卫生、体育等专业性教育培训内容的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必须先经有关行业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并验收合格后,由市成人教育局颁发《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该办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刊登、播放、张贴、散发招生广告,其内容必须真实,并经市或者区、县成人教育局审批”。此外,《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规定,“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审核、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禁止利用虚假广告骗取群众钱财……”。
据此,该民办武术学校未取得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因此,无权授予学历证。该学校未经审批,擅自在《招生简章》及广告中对外宣称经“区教委”等行政机关批准成立,可“颁发学历毕业证书”,无疑构成了利用虚假广告进行招生的行为。
律师认为,民办武术学校向小吴发出的《招生简章》构成要约,小吴入学接受教育服务,构成承诺,因此,双方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已经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鉴于学校存在利用虚假广告欺诈招生的过错,小吴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亦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之规定,要求学校承担已收取学费2倍的赔偿金。
经过几次开庭审理,在本所律师的举证下,民办武术学校不得不承认无权授予学生学历证,而只能授予武术专业证书。该等情形与其《招生简章》中对外宣称的“以文化课为主”、可“颁发学历毕业证书”之表述不符。律师另了解到,由于该学校无法授予学历证,一些未成年学生毕业后无法升学,只得回家。
在律师的努力下,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民办武术学校退还小吴人民币7万元,本案审理结束。
【相关建议】
随着社会力量办学的迅猛发展,实践中大量出现因教育机构缺乏资质、管理疏漏等原因引发的纠纷。在立法上,虽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调整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法规,但是,无资质办学现象仍然严重,许多接受教育者,尤其是迫切要求获得学历教育的未成年人,在花费了大量精力、费用后,却无法顺利完成学业。
在社会竞争激烈的今天,家长希望子女学业有所成就,在教育投入上毫不吝惜。在庞大的市场需求刺激下,社会办学机构,包括中短期培训班,如春笋般涌现。五花八门的教育、培训机构使学生、家长手足无措。律师认为,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教育机构才务须慎重,务必要查清相关机构有无办学资质,否则,很可能像小吴那样,耽误学业。
针对如何选择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问题,建议未成年人及家长不要轻易相信招生宣传,在报名前应认真查看该机构是否拥有由教育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如果开设外教课程,还应查看该机构是否获得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证书》,否则,持未获当年注册的证书或无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该机构属非法聘用,外教课程很可能无法开展。
(作者 肖焕坤 系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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