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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体罚击碎的梦想

2017-11-16 16:57 来源:张雪梅点击:

被体罚击碎的梦想

◆引言

  人人都有梦想,人人都在为梦想努力奋斗。小楠的梦想就是能在泳池里挥洒自己的青春和汗水,享受成功的喜悦。然而,他万万没有想到,正是本应助他实现梦想的教练,亲手摧毁了他的梦想。

◆案情

  小楠原是体校的一名优秀游泳运动员。他的父亲是下岗职工,母亲是盲人,家里为培养他游泳,省吃俭用,就连一台彩色电视机都不舍得买。小楠5岁就开始练习游泳,9年以来,母亲天天风雨无阻接送他往返于住所、学校、体校。2001年3月,经过多次选拔、考核、体检,小楠终于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体校,专业练习游泳。

  一次小楠在换衣服的时候,大姨偶然发现他的手臂、腿部、背部有多处伤痕,看起来像是被殴打的,马上开始追问,小楠先是不答,后来哭着说是教练打的。据小楠讲,自9月开始,教练多次在训练中用拳脚、滑水板、拖鞋对其进行责打,发火时经常扇他耳光,先后扇了他20多个耳光。在非训练时间里,教练也经常在其值夜班时对学生进行体罚,其中一次因未按时熄灯,教练让全宿舍学生在晚上9点罚站2个多小时。经过检查、治疗,医生开始诊断小楠是颈椎颈韧带损伤及头外伤神经反应(轻微脑震荡),后确诊是颈椎第二关节右移,今后不能再从事剧烈的运动。

  想到自己的孩子以后再也不能游泳了,家长非常心痛。经与学校协商,教练承认了曾经打过小楠的事实,学校对该教练做出停职一周的处罚,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8000元,后来也带小楠进行过一次治疗。小楠的父母为给其治疗已经实际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包括学校支付的8000元),据医院诊断,小楠的病情还需要继续治疗一年左右。而这时,学校表示拒绝再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

◆维权手记

  至今我还记得,这位盲人母亲到我办公室求助时悲伤的心情。我们马上为他们办理了援助手续,并准备了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同时,到小楠曾经就诊过的医院复印了病历,调取了证据。

  在开庭中,对方对小楠目前的伤情与被教练体罚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出了质疑。我马上提出,只要实施了体罚行为,就构成了侵权。既然对方承认教练体罚学生的事实,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委托了法医鉴定部门就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然而鉴定部门认为现有的材料没有鉴定的可能性。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运动学校教练在教学训练过程中责打小楠,构成体罚,给小楠的身体造成了一定伤害,对小楠的精神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故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判决学校赔偿小楠医疗费、挂号费、交通费、家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4291.17元,并对继续治疗费用保留了诉权,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双方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

  教师体罚学生是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我国法律严格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是类似案件屡屡发生。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案件中,涉及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件一直不少。2001年中心对青海省的200名中小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学生曾被教师打骂的比例为73.8%,其中经常被教师打骂的比例为5%。对江苏省的200名中小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学生曾被教师打骂的比例为26.5%,其中经常被教师打骂的比例为3%。可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尚大量存在,应当引起学生家长、教师、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一)什么是体罚、变相体罚

  目前法律法规和一些规范性文件都没有对体罚作出明确的解释,体罚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情况下认为,体罚具有目的性,即通过对学生身体的伤害给学生一种教育性的惩戒,必须是教师主观具有故意,手段上用暴力使学生身体感到痛苦,例如殴打、打嘴巴、用刀刮脸等都是体罚。而变相体罚一般不会给身体直接造成伤害,但会直接给其精神或间接给其身体造成痛苦,例如罚站、罚抄等。这些都是没有争议的。但是,有些时候教师为了顾及为师的尊严,对不尊重教师的学生实施的一些非常轻微的行为,例如拍学生一下、推一下、用粉笔头崩学生一下等这种临时起意的激愤行为是否是体罚则不是很明确,我认为,这可以属于广义上的体罚,都有可能会对学生身体或精神造成伤害。教师不能故意的对学生进行身体的侵犯,这也同样违反师德和相关规定。本案中,教练在游泳训练中对学生不进行正确教育和引导,反而对小楠打耳光,用拳脚、滑水板、拖鞋对小楠进行责打,其体罚是明显的,严重侵犯了小楠的生命健康权,不仅造成小楠身体上的伤害,更为严重的是使这位小运动员失去运动能力,给其心理上和精神上都造成了无法弥补、不可逆转的伤害。

  (二)法律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是被我国法律严格禁止的,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同时,《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上述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而很多教师认为教师打自己的学生并不算什么违法的事,俗话说“不打不成材”;甚至有许多教师在对学生实施体罚行为后,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反而为自己辩解说“打学生是为了教育他们”、或者“因为恨铁不成钢才打他们”。很多案件和悲剧的发生,正是由于这些教师缺乏法律意识和不懂法律常识造成的。需要强调的是,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教师必须要树立法制观念,加强法律意识,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教师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使被称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教师摆脱传统封建观念的束缚,形成尊重学生合法权益的意识,依法治教、依法行使教育权。

  (三)学校应对教练体罚小楠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家长送未成年学生到学校学习、生活,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正当的教育,不受歧视,不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本案中,教练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对小楠实施体罚造成伤害,属于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183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根据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对于教练体罚小楠所造成的后果,应当由教练所在的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因此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责任教师进行追偿。

  关于赔偿标准,《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学校应当赔偿小楠因被体罚而造成伤害的医疗费、就医交通费、护理费、家长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结语

  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体罚都是明确被法律予以禁止的。老师对学生真正的关爱,是尊重、理解,并采取合法合理方式的帮助、教育。以爱为名义的体罚,永远都不是真正的爱,它不仅伤害了孩子的身体,还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上留下了一道没有痕迹却终生难以愈合的创伤。

 

  注:本文出自《实践中的儿童权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42个典型实例》,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本文转载自青少年维权网,若涉及侵权问题,请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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