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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12355心理咨询师担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社会

2011-11-18 14:24 来源:点击:

11月16日,共青团郑州市委12355青少年维权及心理咨询中心两名心理咨询师担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审庭社会调查员,参与未成年被告人前期社会调查及案件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员制度是指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由专门的社会调查人员于开庭审理前,就未成年被告人自然情况、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写成书面材料,在庭审时向法官出示,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参考性情节,以达到对未成年被告人区别对待和教育挽救的目的。

共青团郑州市委12355青少年维权及心理咨询中心的心理咨询师担任社会调查员参与未成年被告人前期社会调查及案件审理工作,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从心理方面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诱因,形成完整的社会调查报告,在庭审时向法官出示,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参考性情节。

被告人小英,男,17岁,独生子,因抢劫杀人构成抢劫罪;父母文化水平较低;小学三年级辍学(12岁左右),之后三年里无所事事,常跟着母亲去牌场,或者自己呆家里看电视,与父母沟通比较少,且缺乏与外界的互动,基本上不跟同龄人交往,偶尔交往也是被别人欺负,常常跟三岁左右的孩子玩耍;跟父母的关系淡薄,只是偶尔和母亲交流;15岁左右开始打零工,时间一般持续半个月左右就换工作,没钱时跟家里要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案发前几个月学会上网,偶尔去网吧;案发后还回家问奶奶要钱,父母皆是在得到相关部门的电话通知才得知其犯罪事实。

根据基本资料及访谈内容分析,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其诱发犯罪的动因。

家庭环境:家庭经济来源单一,物质环境较差,不能及时满足其经济上的要求,常常带给他物质上的饥渴感;家庭教育严重缺失,缺乏监管,父母文化水平偏低,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更谈不上思想上的引导,尤其缺乏父亲给予的力量与支持,而母亲常常带他去牌场打牌,潜移默化对其造成不良的影响;家庭教养方式是放任型,使其缺乏家庭必要的管束,容易受到不良诱惑。

成长轨迹:小学三年级辍学在家,无所事事,而且与同龄人交往甚少,偶尔的交往也是被欺负的对象,处事退缩、懦弱,心理上产生一种防御心理,不敢正视同龄人而选择和三岁左右的孩子玩耍,心理年龄偏低;15岁左右开始打零工,先后做过洗车工及酒吧服务生等工作,工作环境对其也有一定负性影响,而且工作极不稳定,十天半月换一次工作,自我价值难以体验,没有成就感,缺乏外界的肯定和支持。

自身因素:心理发育不成熟、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看问题简单、片面,遇到事情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而其生理发育日趋成熟,精力旺盛,血气方刚,做事不计后果;性格内向、孤僻,不常与人沟通,心理长期受压抑,缺乏倾诉对象,平时又得不到正确的引导;自身法律观念淡薄,加之知识水平等方面的限制,法律知识相当匮乏,很容易受电脑游戏、不良网络信息等的影响,对行为后果不加考虑或缺乏正确认识,造成违法的事实。

此次案件审理是共青团郑州市委12355青少年维权及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师首次担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社会调查员工作,前期的社会调查工作形成了完善的社会调查报告,心理分析为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得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审庭审判长、审判员等人的一致认可。今后,共青团郑州市委12355青少年维权及心理咨询中心的心理咨询师将进一步协助法院做好社会调查工作,为未成年被告人审判提供更为完善的社会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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