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时间】
2007 年10 月15 日。
【接案方式】
电话接听,薛某的父亲来电
【当事人基本情况】
薛某,男,15 岁,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为淮北市某中学初二学生。
【事由概述】
据薛某的父亲称,薛某因伙同他人盗窃现金4500 元,于2007年5 月被拘留,关押于市看守所。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都已被释放,但薛某一直没有被释放,也未被判刑,不知何故,因此薛某父亲致电12355 青少年服务台,希望得到帮助。
【处理流程】
接到电话后,12355 青少年服务台立即联系相关的区检察院起诉科,向其反映情况。对方的答复是:因薛某的年龄人定出现争议,其户口所在地的濉溪县某派出所提供的年龄与户籍显示的年龄不一致,这涉及到是否已满16 周岁的界定问题,直接关系到是否需要判处刑罚,因此至今仍未办结。
目前,该检察院已责成濉溪县公安机关尽快出具薛某年龄的最终证明。同时,该院起诉科表示将尽快办结此案。其后数天,12355 青少年服务台联系了滩溪县的一名法律志愿者,让她帮助薛某父亲从中协调此事,尽快得到明确结果。但是,他们二人多次前往滩溪县某派出所和县公安局要求查明此事,均未获得明确答复。
最后,12355 青少年服务台通过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督促濉溪县公安局尽快为薛某出具年龄证明。不久,滩溪县某派出所根据真实情况,为薛某出具了年龄不到16 周岁的证明。
【处理结果】
薛某无罪释放,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点评】
未成年人年龄关系到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只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人,才有可能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才能为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卒责任;已满14 周岁而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本案例中当事人涉嫌盗窃,如果未满16 周岁,就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12355 青少年服务台及时介入案件,使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根据真实情况,获得了薛某不满16 周岁的法律认定。这有效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