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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如何预防 郑州拟定条例征求意见

2006-04-19 00:00 来源:点击:

  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责任追究?《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由市政府法制局拟定,昨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学生伤害事故如何预防

  《条例》明确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校园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各县(市)、区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内容,定期检查学校安全预防方案,落实预防措施。

  学校安全应当实行校长负责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学校应当保证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及时予以拆除、维修或者更换,并采取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识等防护措施;学校应建立校园安全值班制度,在学生课间和其他室外活动期间,安排值班人员巡查,发现学生有追逐打闹或其他危险行为的,及时予以告诫、制止;学校应当将班主任履行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职责的情况记入工作档案;应当加强学生课间、参加集体活动等时段通道的安全疏导工作,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学校应购买校方责任险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不得向学生摊派。未购买校方责任险的学校,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所需资金,由其举办者承担;因学校过错,发生重大、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处理所需资金,校方责任险的赔付金额不足以解决的,不足部分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条例提倡学生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这些情形学校承担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责任:(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五)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传染病但未采取隔离措施或其他防范措施的;(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的。

  这些情形学校不担责

  条例还规定了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一)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二)学生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教育、管理义务的;(三)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非因学校疏于管理造成的;(四)学生未按学校规定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留校发生事故,非因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的;(五)教职员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六)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

  发生伤害事故如何处理

  条例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救助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并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损害扩大。

  同时,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属于重大安全事故或治安、刑事案件的,学校应立即报告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派人处理事故。属重大或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伤害事故发生这样追责

  条例明确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凡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妨碍学生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建议可用E-mail方式或信函、传真方式提出。E-mail地址:fzfg@zhengzhou.gov.cn,邮寄地址: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法规处,传真:67446680,邮编:4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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