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开房轮奸醉酒女获刑
2014-08-19 10:24 来源:zz12355点击:次
经了解,此案事发于2012年5月23日。涉事的4名学生其中有3人来自某大学,分别是22岁的王征(化名)、24岁的孙伟(化名)和20岁的张新海(化名)。另一人名叫王岳(化名),来自山西某技术学院,今年23岁,此前也曾在上述某大学学习,事发前已被开除。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了事发经过。受害人高某与张新海女友谷某(17岁)是网友关系。2012年5月21日,高某到北京找谷某玩,其间,高某通过谷某认识了张新海。
同年5月22日22时许,张新海带着高某和谷某到海淀区五道口夜半酒吧玩,并将高某介绍给同在酒吧喝酒的王岳,后4人一起喝酒聊天。次日凌晨1时许,同在酒吧喝酒的王征、孙伟先后从别桌加入,后高某因饮酒过量昏睡,王岳、王征、孙伟、张新海和谷某随即将高某抬出酒吧,打车前往海淀区某酒店,并登记入住8829房间和8831房间。
孙伟等人将高某送至8829房间,谷某为高某擦洗安排妥当后,4人及谷某均回到8831房间。
凌晨3时许,王岳趁高某醉酒无意识之机,首先进入高某单独休息的8829房间与之发生性关系,后王征、孙伟、张新海先后进入8829房间欲与高某发生性关系,但均因客观条件不利,而未完成。
丢手机查监控被害人方知被侵犯
据法院认定,5月23日11时许,高某醒来发现自己手机丢失,经查看房间走廊的监控录像发现王岳、王征、孙伟、张新海先后进入过其休息的房间,并意识到可能遭到侵犯。
同年5月24日,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检验,在高某内裤上提取到的可疑精斑与高某、张新海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
当日公安机关将张新海、孙伟、王征抓获,王岳自行到所属大学保卫处后,保卫处通知公安机关将王岳抓获。
2012年11月18日,王岳、孙伟分别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3万元。2013年1月28日,王征、张新海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和6万元。被害人对4人表示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4人的刑事责任。
2013年1月30日,4人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27日再次被逮捕。
证言
喝“冰茶”后无意识
高某陈述称,当时在酒吧谷某和王岳喝酒,张新海和她玩骰子喝酒。后经张新海介绍,王征和她玩骰子。因每次输了都是喝芝华士,她表示不想再喝,于是张新海便给她叫了一杯“冰茶”,当时谷某也说是“茶”,于是她便继续喝“茶”玩骰子。
后来,高某感觉自己的意识不太清醒,她让谷某陪她去了一次厕所,并告诉谷某自己喝醉了,要谷某保护一下,此后她便没有意识了。
实际上,高某当时喝的并非冰茶,而是一种烈性鸡尾酒“长岛冰茶”,混合了多种基酒。夜半酒吧吧台经理邵某向警方证实,长岛冰茶酒精净含量在20度左右。
发现被侵打女网友
高某的陈述显示,5月23日11时许,她被谷某叫醒,发现自己没有穿衣服。谷某告诉她,衣服是谷某帮她脱的,因为她吐了。
谷某还告诉她,张新海等人将包和手机都放到了宾馆前台,但是寻找过后,高某发现自己的一部手机不见了。
此后,高某叫来自己的表哥和谷某一起看宾馆的监控录像,“当看见第三个男的从我房间出来后,我意识到自己被强奸了,我被谷某出卖了”。高某陈述说,当时她因为情绪激动,打了谷某。而谷某也自己扇自己的耳光,称他们也这样侵犯过自己,并不让高某报警,但是高某还是报警了。
此外,高某还证实,案发后她感觉腰酸,下体瘙痒,回到济南后便进行了检查。
在案的山东省某医院的门诊病历证明:高某于2012年5月28日就诊,诊断为外阴黏膜红肿,阴道壁黏膜破裂,宫颈充血。
看录像后向朋友下跪
高某认为谷某出卖了自己,而谷某本人则称被误解。2012年9月6日,谷某向警方证实,5月22日晚上,在酒吧时,没有人商量过将高某灌醉的事情,当时张新海给高某点了长岛冰茶,她尝了一口发现是酒,但是王岳告诉她,里面主要是茶和可乐。
谷某说,高某酒醉后,确曾向她求援,让她看着点自己,她当时也答应了。前往酒店后,男生们将烂醉的高某抬到8829房间,她还曾让男生们离开,后将高某的衣服脱掉,自己回到8831房间并很快睡着。
在观看监控录像时,才发现几人都进入过高某的房间,她才意识到几人肯定欺负了高某。她感觉到特别对不起高某,于是就下跪求原谅。
供述
王岳:看她呕吐没了兴趣
王岳的供述显示,来到酒店后,另外3人玩牌,他没有参与,3人让他去看看高某怎么样了,于是他就去了高某的房间。
王岳供述说,当时高某半个身子探出床正在呕吐,他还把高某扶正,替高某盖上了被子。“我有过和高某发生关系的想法,但是进屋后看高某吐成那个样子,特别恶心,我就一点兴趣都没有了。”
王征:感觉害怕没有施暴
王征告诉警方,在酒店时,王岳从高某房间回来后,让他也去高某的房间。
王征供述说,他进入高某房间想与高某发生性关系,但因酒醒了感觉害怕,便又回到隔壁房间,告诉其他人他对高某没有兴趣。
此外,王征还证实,其看到王岳曾向“长岛冰茶”中倒纯的洋酒。
孙伟:去找钱包没有碰她
孙伟供述称,由于当时玩牌用钱,自己的钱包找不到了,怀疑是送高某时掉在了高某的房间,因此他去高某的房间找钱包,后来在过道找到了。
孙伟供述说,可能是因为酒精的原因,他当时对高某有了不正当的想法,但后来看到高某吐的样子,便没有了心思,“我突然觉得不对劲,觉得这事办得不地道,我根本没碰过高某”。孙伟说,此后因为谷某没有睡觉,而高某睡觉了,孙伟便前往高某的房间洗澡,洗完澡就离开了。
张新海:灌醉高某早有预谋
张新海2012年6月29日向警方供述时称,当时在酒吧他介绍王岳和高某认识后,王岳让他把高某灌醉,再带到宾馆和高某发生性关系,于是他便和高某玩骰子喝酒。
张新海说,到酒店后,王岳便前往8829房间和高某发生关系。孙伟前往高某房间许久未归,于是三人前去查看,后他自己也前往了高某的房间,在他准备和高某发生性关系时,因为高某反胃干呕而放弃。
判决
一审4人均获刑提出上诉
此案的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
在案证据显示,监控录像记录了5月23日凌晨,8829、8831房间外走廊,王岳、王征、孙伟、张新海曾进入两个房间,并在走廊交谈。其中王岳曾明确拉开裤子,王征曾衣裤穿戴整齐地进入8829房间,后只穿内裤走出。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鉴于王岳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因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王征、孙伟、张新海虽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三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因此依法对三人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以强奸罪判处王岳有期徒刑10年,另外三人有期徒刑8年。
终审认定系轮奸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4人均称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提出上诉。
2014年7月3日,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对于四人进入被害人房间后,未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辩解,法院指出,4人对轮流进入被害人房间的解释,缺乏合理性。因为4人进入被害人休息的房间共停留长达87分钟,其中王岳独自停留12分钟,王征两次共独自停留14分钟,孙伟两次共独自停留约41分钟,张新海共独自停留约20分钟。
因此,法院认为综合四人供述及现场录像,可以认定4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一审依法判决正确,量刑适当,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