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13 08:58 来源:zz12355点击:次
发现非法传销窝点后,张某不及时报案,反倒利欲熏心,伙同他人一再冒充警察抢劫传销人员,没想到演技太差被识破。
2013年4月,张某在与朋友聚会期间听说巩义市小沟村的几处出租房内常有传销人员聚集。听到这个消息,张某竟看出了“黑吃黑”的劫财之道。
而后的几天,张某便在小沟村的几处出租房附近观察打探,并确定其中的两处确实为传销窝点。
随后,张某联系李某、宋某、王某3人,说出了他的计划。经过张某一番劝说,3人打消了疑虑,答应了张某的“入伙”邀请。
2013年4月18日晚上,张某、李某等4人身穿假警服,携带假手铐、探照灯等物品来到其事先打探好的一处传销窝点外,由王某翻墙进入院内打开大门,张某、李某、宋某随后冲进传销人员居住的房屋内,冒充警察,让传销人员交出手机、钱包等物品。但因该传销窝点为底层传销人员的住所,当晚4人并没有抢到财物。
事后,4人觉得很不甘心,于是故技重施。
2013年4月26日晚上,张某伙同李某、宋某、王某闯入事先打探好的另一处传销窝点内,以警察的名义命令屋内人员交出财物。然而这一次,其中一人要求查看张某的证件。看几人谁都拿不出证件,屋内的人识破几人是假警察。而后,屋内的人便开始反抗,并合力将王某制伏。张某、宋某、李某看事情进展不妙,便趁乱逃跑。后听到打斗声的邻居报案,张某、宋某、李某也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李某、宋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冒充警察抢劫。但因除了两名被害人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4人胁迫被害人拿出财物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财物,且没有证据证明4人在抢劫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属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抢劫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近日,巩义市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李某、宋某、王某有期徒刑6年,4人均被处罚金一万元。 (记者张书锋通讯员刘晓培)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